司法规律视野下检视刑事诉讼翻译制度

发布时间:2011-01-05       浏览次数:3661       文章来源:

翻译工作是刑事诉讼中一项带有主观性的工作,是容易动摇证据客观性和真实性的环节之一。当前翻译环节在程序监督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何在司法规律视野下,构建科学、规范、有序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刑事诉讼翻译工作在刑事诉讼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美国法学家瓦尔特·L·莫尔曾说过:“所有的翻译都是一种解释。”某种程度上这是事实,翻译人员在翻译过程中需要做一些“创造性的工作”,所以翻译环节也是最需要程序控制并严格加以监督的,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翻译实践出现了不少问题。笔者以刑事诉讼翻译制度存在的具体问题为切入点,探讨刑事翻译制度的重构。

  一、违背司法规律的刑事诉讼翻译状况

  (一)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立法存在空白

  我国关于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规定非常少,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为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翻译和为聋、哑人翻译的制度;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了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第八十二条规定了“诉讼参与人”包括翻译人员等,而仅有的这些关于翻译制度的规定,大部分都是附随在其他制度当中的,对于翻译制度本身并没有专门的规定。

  (二)聘请翻译人员程序随意性大

  在刑事诉讼中的侦查、审查起诉等阶段,如果证人、犯罪嫌疑人为外国人、聋哑人或其他需要配备翻译的人员,在询问或讯问时必须为其聘请翻译人员,而在法律、司法解释中对聘请程序几乎没有任何规定。在实践中,聘请翻译人员程序体现了极大的随意性,有的案件由主管副检察长批准,有的是办案处室的领导(处长或副处长)批准,有的案件甚至直接由办案人员决定。由于聘请程序过于随意,使翻译人员的回避制度无法得到贯彻落实,而办案人员和翻译人员之间的行为以及翻译人员和需要翻译人员之间的行为也无法得到有效制约和监督。

  (三)翻译人员专业水平良莠不齐

  翻译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专业水平直接决定了言辞证据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实践中,翻译人员的来源相当庞杂,有的来自翻译公司,有的来自外语学院,更有甚者是从社会上聘请的“翻译小时工”,这些都导致翻译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

  (四)翻译过程操作程序混乱

  在被讯问和询问对象为外籍人士时,由于增加了翻译过程,程序设计上应该更加严格。在实践中,参与询问或讯问的一般都只有一名翻译人员,在翻译过程中,翻译人员在检察人员和被讯(询)对象之间充当语言中介角色,被讯(询)对象所听到的问题和检察人员所记录的被讯(询)对象的笔录其实都出自翻译之口,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如果翻译人员出现了漏译、错译、误译等情况,很难被发现,但依托合法的程序,错误的翻译结果却可能成为有效证据。虽然,在翻译过程中检察人员是在场的,但由于语言障碍,翻译人员不自觉地成为主导者,而本应该担当法律监督者的检察人员却成为翻译人员的记录机。

  (五)对翻译人员缺乏有效制约

  司法必须是一种责任司法,而翻译人员作为诉讼参与人的翻译行为,却没有相应的责任制约。如果因重大失误或故意错译导致刑事错案,应该追究翻译人员什么样的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检察机关甚至没有对翻译人员的权利义务提示告知制度。有些翻译的文本没有翻译人员的签字,只盖有翻译公司的公章,责任主体都无法明确,更不要谈追究翻译者的责任了。

  二、司法规律视野下看翻译制度之重构

  (一)制定完善的刑事诉讼翻译制度规则刑事诉讼中的翻译不但是语言转换媒介,而且是由普通语言转变为证据的关键环节,对于这样的过程必须有严谨的、科学的构成性规则作为制度运行的基础。以往人们把翻译当成一种工具,但进行翻译工作的不是机器而是翻译人员,翻译人员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证据的客观性与真实性,也将决定司法工作质量的好坏。由此,构建符合刑事诉讼翻译制度的根本前提就是建构科学的完善的翻译制度规则,使翻译工作可控、可查,降低翻译随意性,明确翻译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建立专业的翻译人才库

  刑事诉讼翻译不同于一般的翻译工作,翻译人员应当是通晓法律并精通语言(含手语等其他翻译工具)的“两面手”。省一级或有条件的地市级检察机关应当建立自己的翻译人才库,翻译人员应当从社会翻译人才中层层遴选,可以参照既有的语言或其他能力等级作为依据,通过检察机关组织的笔试、面试,各省乃至全国逐步建立刑事诉讼翻译资格准入制度,即只有取得了刑事诉讼翻译资格证的人员才能参与刑事诉讼翻译工作,而该资格证可全国通用。

  (三)完善翻译人员聘请程序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聘请翻译人员的,应当经过办案人、处领导、主管副检察长的层报审批制度,在决定聘请翻译人员之后,从人才库中运用电脑随机选择翻译人员。在聘请翻译人员时,应向其告知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告知其错译的法律责任,并让其在告知书上签字。

  (四)科学设置翻译工作程序

  有翻译参与的笔录记录方式有别于一般的笔录,应当把翻译的内容也一并记录,对于两种语言之间翻译的记录可以采用两种方式:一是每种语言单独记录法,二是双语并行记录法。翻译全过程必须采用同步录音录像,尤其是对于手语翻译过程必须采用远近景结合进行录像。这样可以保留完整的翻译过程,全面记录翻译结果,事后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验证翻译结果的客观性和真实性。在特定条件下应当聘请两名以上的翻译人员,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必须另行聘请一名资深翻译专家参加。

  (五)当事者参与遴选翻译人员机制在司法过程中要保障当事者的合法权益,尤其是要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参与程序的权利。由于翻译人员能力的高低、翻译工作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证据的内容,而这些内容将直接影响到当事者的切身利益,因此必须设置相应的程序,允许当事者对翻译人员的选定提出异议。需要翻译的对象有权利对检察机关选定的翻译人员提出更换要求,尤其是当事者自身有能力鉴别翻译人员能力的,如果对翻译人员的翻译能力提出合理质疑,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予以更换。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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